到1992年我自己辞职,这段时间能算职工社保吗?
针对您1985年至1992年在国有企业做合同制工期间的社保认定问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2018年修正)进行分析。该法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您的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符合法条中“国有企业职工”的主体条件;1985年至1992年属于我国社保制度全面实施前的阶段(多数地区1992年后才逐步建立企业职工社保体系),因此这段时间若属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的工作年限,理论上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但需注意,法条未明确合同制工是否适用,需结合当地具体政策(如是否将合同制工纳入视同范围),最终结论为:若当地政策认可国有企业合同制工在社保实施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则这段时间算职工社保;反之则需实际缴费证明。针对您1985年至1992年在国有企业做合同制工期间的社保认定问题,以下是实用的行动建议:1.核查个人档案:立即前往原单位或当地人才中心调取档案,确认档案中是否有1985年的招聘合同、1992年的辞职证明及历年工资记录,这些是认定工作年限的核心依据;2.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携带身份证、档案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保局,明确当地针对国有企业合同制工视同缴费的具体政策,询问所需提交的认定材料;3.申请视同缴费认定:若符合政策条件,按社保部门要求提交档案材料、单位证明等,正式申请视同缴费年限认定;4.留存沟通记录:与社保部门、原单位沟通时,记录工作人员姓名、答复内容及处理进度,避免后续出现材料遗漏或政策理解偏差。选择解决方案的重点是优先确认当地政策细节,因为不同地区对视同缴费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若您对政策理解或材料准备有疑问,建议进一步向专业律师咨询,确保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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